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009年2月6日公布《
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辦法》,全文如下:
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辦法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便于
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依法采訪報道,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香港和澳門記者必須是
香港或者澳門居民,并在
香港或者澳門依法注冊的,
香港或者澳門特區政府核准出版、發行、經營的時事類報紙、刊物以及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机构從事新聞報道工作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
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与其机构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四條
香港和澳門新聞机构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事宜,按照現行辦法辦理。
第五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來內地采訪,需向
中央人民政府駐
香港特別
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
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采訪證。
第六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采訪時應當攜帶并出示港澳新聞机构常駐內地記者證或港澳記者采訪證。
第七條 港澳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內地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第八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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